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64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翊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立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益甄律師
陳柏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世宗等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164號
陳柏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世宗等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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