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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68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沈方維林麗玲方彬彬蔡孟珊陳麗芬

聲請人
今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今平
聲請人
黃中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黃致中律師

陳彥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嘉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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