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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7號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魏大喨李瑜娟胡宏文周群翔林玉珮

聲 請 人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經本院部分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3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該部分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98%,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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