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1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鍾任賜(主筆)邱瑞祥陳麗玲游文科管靜怡

聲請人
林朝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92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事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主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1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