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林金吾、陳靜芬、高榮宏、藍雅清、蔡孟珊
- 當事人姜榮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皇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 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 字第1105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3年2月15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再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 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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