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林金吾、陳靜芬、高榮宏、藍雅清、蔡孟珊
- 當事人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原名: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原名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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