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83號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沈方維林麗玲王怡雯藍雅清方彬彬

聲請人
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畯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