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李寶堂、許紋華、賴惠慈、林慧貞、吳青蓉
- 當事人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銘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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