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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55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呂淑玲許秀芬

聲請人
李燕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且該事件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許 秀 芬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55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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