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69號
- 聲請人
-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順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9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76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9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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