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鍾任賜、邱瑞祥、陳麗玲、呂淑玲、黃明發
- 當事人中國醫藥大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中國醫藥大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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