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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6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魏大喨林麗玲林玉珮胡宏文高榮宏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張兆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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