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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87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寶堂吳青蓉許紋華林慧貞賴惠慈

聲請人
萊璉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以113年度台補字第115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聲請人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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