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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袁靜文張競文王怡雯周群翔王本源

  • 原告
    張麗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張麗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裁定(113 年度台聲字第3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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