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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82號

請求給付整合費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沈方維林麗玲陳麗芬游悦晨方彬彬

聲 請 人
喆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安
聲 請 人
成果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整合費用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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