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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65號

一、台 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與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等間請求移轉股份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寶堂許紋華賴惠慈林慧貞吳青蓉

上 訴 人
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上 訴 人
泰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上 訴 人
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鄒秀芳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安
被 上訴 人
中環國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王吟吏律師
黃福雄律師
參 加 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超立為參加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參加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超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王超立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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