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與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等間請求移轉股份上訴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李寶堂、許紋華、賴惠慈、林慧貞、吳青蓉
- 法定代理人廖乾宏、王惠津、林心怡、鄒秀芳、鄭宗安、陳君煒
- 上訴人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泰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中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環國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上 訴 人 泰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上 訴 人 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鄒秀芳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安 被 上訴 人 中環國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王吟吏律師 黃福雄律師 參 加 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超立為參加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參加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超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王超立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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