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
- 聲請人
- 呂淑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淑柔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伊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被繼承人呂傳為遺產分割事件提起上訴,伊於第二審所為反請求,實係就遺產範圍之爭執,屬攻防方法,非訴訟標的,無涉訴訟標的之變更追加,無庸繳納裁判費,就其已繳納之反請求、第三審反請求上訴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52萬4220元,應予返還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溢收,係專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之情形。查相對人呂淑柔起訴請求分割呂傳為之遺產,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第二審為反請求,再就本、反請求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定其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3834萬6753元(聲請人對第二審法院核定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廢棄發回,最終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23號裁定核定確定),應徵裁判費52萬4220元,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14日、9月6日繳納第二審反請求裁判費2萬2438元、50萬元、1782元,共52萬4220元(見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卷第65、119、135、136頁);另於同年4月18日、5月14日、9月24日繳納反請求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本請求第三審裁判費因更審再行上訴免徵)2萬5000元、2萬2438元、47萬6782元,共52萬4220元(見同上卷第53、65、131、133、134頁),是聲請人並無溢繳,其聲請本院退還裁判費,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