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鍾任賜、林麗玲、呂淑玲、陶亞琴、黃明發
- 法定代理人洪誌宏、張勝雄
- 上訴人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毅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張景南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洪誌宏 訴 訟代理 人 呂紹凡律師 吳雅貞律師 被 上訴 人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毅力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被 上訴 人 張景南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寧樺律師 黃郁孟律師 李懷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追加之訴及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伊為我國發明第I494162號「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 法」專利(下稱162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毅力公司 製造、販售型號為PCS之壓力除泡烤箱(下稱PCS烤箱),落入162專利請求項1(下稱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構成專 利侵權。毅力公司銷售PCS烤箱,故意侵害專利,且情節重 大,應酌定損害額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並由共同執行公司 業務之先後任法定代理人,即被上訴人張勝雄、張景南負連帶賠償責任。 ㈡依專利法第58條、第96條、第9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求為 命被上訴人⑴停止自己或使他人使用162專利;不得製造、為 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型號為PCS、VPS及PIS之壓力除泡系統等侵害162專利之物品;其已製造之型號PCS、VPS及PIS壓力除泡系統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 料與器具,應予銷毀(VPS、PIS型號產品係上訴人於第一審所追加,經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駁回追加之裁判;請求銷燬則為上訴人於原審追加之聲明);⑵連帶給付最低金額新臺幣940萬5,328元,及毅力公司、張勝雄自民國108年2月19日,張景南自109年9月8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 本院者,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辯以: ㈠系爭產品在溫度調整前,非屬密閉系統,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並未落入請求項1文義範圍,不構成 侵權。 ㈡被證2、18及上證1至5等引證,與162專利相較,技術領域、功能、作用均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相關連,習知技藝者有動機將各引證結合,輕易完成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162專利不具進步性。 三、原審就上開聲明,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改判駁回其訴及追加之訴,理由如下: ㈠綜合請求項1、162專利說明書第5頁倒數3至7行、第6頁第2段 、上訴人於被證11申復理由書、毅力公司民事準備㈠狀第2、 3頁之記載,及162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1段6至8行所揭氣體與腔室及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之位置關係等節,參互以察,堪認請求項1「預定壓力」應解釋為:「在溫度調整前,將腔 室充氣至一預先設定之壓力值,該數值介於1atm至50atm之 間擇一選擇」,其中「在溫度調整前」係指「在腔室之後、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含冷卻器)之前」(下稱原審請求項解釋)。 ㈡請求項1技術內容可拆解為:1A「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 度調整方法,包含下列步驟:」;1B「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該預定壓力大於1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atm」;1C「使該腔室內的該氣體流至一可回授溫 度調整裝置,其中該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包含一冷卻器以及一氣體返回裝置」;1D「藉由該冷卻器來冷卻該氣體」;1E「及藉由該氣體返回裝置使該氣體返回到該腔室內」等5個 要件。 ㈢PCS烤箱技術特徵雖為上開1C、1D、1E技術內容文義讀取,惟 觀其產品報價單、採購規範、型錄、操作手冊,均未揭露上開1A「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技術內容,而請求項1所謂「增加氣體密度」,僅限「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 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依請求項解釋之預定壓力、在溫度調整前,可知增加氣體密度,即為增加氣體分子數量,且增加至一預定數量之氣體分子,可藉由該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而PCS烤箱並未揭露「在溫度調整前」將腔室充氣至 一預定壓力以增加氣體分子之數量(理由如下㈣所述),故未揭露「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 ㈣PCS烤箱之主要功能,是去除半導體元件上覆蓋之保護膠材內 ,所存在之氣泡,並將該液態膠材固化,其工作之溫壓狀態及工作目的如溫壓圖各編號階段所示。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㈤上訴人於原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行政事件主張:請求 項1進入腔室之氣體壓力是預先設定好;當溫度不變時,將 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即可將腔室充氣至一預定數量之氣體分子,係藉由增加氣體分子數量提升溫度調整效率;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再者,162專利是透過 「增加」氣體密度調整溫度,藉由將氣體充至一預定壓力使加速冷卻。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 ㈥綜上,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故PCS烤箱無法為請求項1之1B文義讀取。PCS烤箱未落入 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自未侵害162專利。從而,上訴人求為如其聲明所示之判決,不應准許。 四、本院判斷: ㈠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乃為避免突襲性裁判及平衡保護訴訟當事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明定法院就訴訟事件公開心證之範圍,包括闡明並確認該訟爭法律關係之事實、法律及證據爭點,另就待證事實存否、適用特殊經驗法則所獲得之階段性心證及法律見解,亦得適時為適當之揭露,以保障訴訟當事人之聽審權,與衡量有無進而為其他主張及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 ㈡專利侵權之判斷程序,先為解釋專利請求項,再分析該請求項之技術特徵、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技術內容,並進行比對,依序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應否適用均等論。而解釋專利請求項,涉及專利權之界定,即專利權人得向他人主張之權利範圍,屬法律適用性質,法院得適時表明其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法院於表明其解釋專利請求項見解或開示心證之後,如就其擬採為裁判基礎之專利請求項解釋有所變動,應適時適式適度適當使當事人知悉該變動結果,並賦予辯論機會,其進行之程序始為合法。 ㈢原審於審理中函知兩造,明確解釋請求項1之「預定壓力」、 「在溫度調整前」如原審請求項解釋(見原審㈡卷69頁),即就請求項1之文義,向兩造表明其見解並開示心證,則其 進一步分析、比對162專利之技術特徵及PCS烤箱之技術內容,原應憑此解釋內容為基礎。惟原判決認定PCS烤箱未落入 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似兼採上訴人另案主張為請求項1「預定壓力」、「溫度調整前」之內容。如果無訛,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應使兩造知悉將兼採上訴人另案主張解釋專利請求項,並賦予辯論機會。此攸關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PCS烤箱技術內容有無為請求項之1B文義讀取,而落入162專利 技術特徵之判斷,自應就該變動為適時適式適度適當之表明及開示心證。乃原審未循此為表明及開示,逕以上訴人另案主張為其認定PCS烤箱未落入162專利文義範圍基礎之一,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有不適用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 ㈣本件相關事實尚非明確,本院無從為法律上判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此部分違背法令,求為廢棄,非無理由。末查,原判決認兩造不爭執PCS烤箱為毅力公司所製造、販售 ,則上訴人就張勝雄、張景南部分,請求判決如其聲明⑴所示,原因事實為何?似有未明,案經發回,請併注意闡明令上訴人補充。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