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965號
- 上訴人
- 王 琪
- 上訴人
- 王 琳
- 上訴人
- 王在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葳菕律師
- 上訴人
- 黃小群
- 上訴人
- 黃珊珊
- 上訴人
- 黃小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383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兩造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王琪、王琳、王在翊(下稱王琪等3人)為被繼承人王○揚之子女,對造上訴人黃小群、黃珊珊、黃小軍(下稱黃小群等3人)為被繼承人殷○鳳之女,王○揚與殷○鳳於民國000年9月16日結婚,依序於000年12月22日、同年11月3日死亡。王○揚於100年2月間雖經診斷罹患○○症,惟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且王琪等3人復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王○揚於原判決附表編號(下稱編號)1、2、6、8提款所示期間,達喪失意思能力程度,且該提款係由殷○鳳偕同王○揚前往銀行提領,編號6、8之取款憑條並有王○揚之簽名,堪認係王○揚授權殷○鳳提領後轉存,殷○鳳自無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可言。至編號3至5、7、9至12部分,或由殷○鳳持王○揚各該帳戶之存摺、印鑑臨櫃提領現金,或由殷○鳳提領後,匯入殷○鳳或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帳戶,黃小群等3人未能舉證證明殷○鳳偕同王○揚或經王○揚授權提款,而王○揚與殷○鳳生活費用係以其他款項支應,與該提領款項無涉,且非王○揚為履行系爭協議書而贈與,殷○鳳受有該提領款項之利益,無法律上原因,致王○揚受有新臺幣(下同)295萬3,125元之損害。又本件非分割遺產訴訟,無從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規定,就王○揚繼承殷○鳳之應繼分比例先予扣還。王琪等3人依繼承、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黃小群等3人於繼承殷○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295萬3,125元本息予其公同共有,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等情,或原審贅述而與上開認定無關部分,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各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之上訴均為不合法。又第一審法院就囑託臺北○○○醫院鑑定、補充鑑定王○揚○○狀況之結果,於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表示意見,原審於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亦提示全部卷證經兩造辯論,已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另原審受命法官於111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將王○揚於106年、107年間是否因罹患○○症而不能為○○表示或受○○表示,或不能辨識其○○表示之效果一節,列為爭點,由兩造就此進行攻擊防禦(見一審卷㈡368頁,原審卷㈠268頁,卷㈡70至71頁),且王琪等3人於原審就此所為之陳述,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審判長無曉諭其敘明或補充義務,原審據為判決基礎,無突襲性裁判可言。再法院就調查證據之方法原可衡情取捨,不受當事人聲明所拘束。原審已說明無必要再囑託○○醫院○○醫學部吳○○醫師鑑定王○揚於103年至107年間之○○能力及○○能力之理由,其未依王琪等3人之聲請再送鑑定,自無王琪等3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事。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