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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陳靜芬藍雅清蔡孟珊

抗告人
王偲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聲請法庭錄音所繫屬之裁判確定而言。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交付該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經以該事件於民國110年6月1日判決後,抗告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2月24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84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抗告人迄112年11月8日始向該院提出聲請,已逾6個月聲請期限為由,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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