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偉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號 再 抗 告 人 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偉平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楊美玲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林富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81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裁定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在臺灣銷售澳洲百麗公司(Best Leader Markets PTY LTD)之「Best Leader穩健增值型商品」等投資基金(下稱系爭基金)者,係第三人百富資本控股有限公司、儲開軒及其員工,介紹相對人林富田、林祐詩投資系爭基金者係杜瑞雲,伊並未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亦無不法侵權行為,相對人提出之聲明書、保證書、名片等資料,均不能釋明伊與相對人投資系爭基金有關;再抗告人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致富公司)縱暫停營業、資本額低於投資人求償金額,或遭員工訴請給付工資,均不足釋明致富公司及再抗告人陳偉平有何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或浪費財產、增加負擔、逃匿無蹤等假扣押原因存在,原法院謂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述理由,係屬原法院認定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事實當否之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