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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09號

一、台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瑞慶鐵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利息再審之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麗惠徐福晋邱景芬管靜怡鄭純惠

再審原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智 宇
訴訟代理人
陳 長 甫律師
再審被告
瑞慶鐵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駱 瑞 蓮
再審被告
駱張吉香
再審被告
駱 瑞 鈴
再審被告
劉 昱 良
再審被告
劉 馨 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 俐 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90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90號判決以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497條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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