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孟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