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5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金吾陳靜芬高榮宏蔡孟珊藍雅清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石許美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