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今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今平、黃中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今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今平 聲 請 人 黃中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黃致中律師 陳彥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嘉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