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林金吾、高榮宏、蔡孟珊、藍雅清、陳靜芬
- 當事人龍泰精密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龍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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