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鍾任賜、陳麗玲、黃明發、陶亞琴、呂淑玲
- 法定代理人高傳凱
- 當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租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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