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高方嫺
- 即被上訴人
- 高方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奐均律師
張立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田原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
張立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田原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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