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林金吾、陳靜芬、蔡孟珊、藍雅清、高榮宏
- 原告王偲豪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王偲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勞上字第116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 年9月2日由張滄郎變更為劉國瑛,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及第466條之2 第1項規定自明。再當事人於下級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 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查聲請人曾於111年12月8日、112年7月11日、113年6月18日依序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3元、7650元、2145元,有法院自 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一審卷第5頁,原法院卷第21、565頁),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不足以釋明其經濟狀況於訴訟進行中有重大之變遷,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暨委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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