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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74號

請求給付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魏大喨李瑜娟林玉珮胡宏文周群翔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臺東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泰清台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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