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83號
- 聲請人
- 寶豐祥藍玉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豐祥採礦有限
- 聲請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月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預付款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28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預付款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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