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88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宏睿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女
- 訴訟代理人
- 沈昌憲律師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原經濟部工業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伯耕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人冠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28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人冠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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