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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51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陳靜芬藍雅清蔡孟珊

聲請人
拓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nathon Kottegoda-Breden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郭銘濬律師

張郁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宋淑芬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4項所謂本案法院,依同法第524條第2項規定,在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時,固指第二審法院而言,若本案已繫屬於第三審,則指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而言(同法第524條立法理由)。此項關於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程序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及第538條之4規定,準用於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程序。勞動事件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同有適用。本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本案,現繫屬於本院,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說明,自應由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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