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拓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Jonathon Kottegoda-Breden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郭銘濬律師
張郁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宋淑芬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4項所謂本案法院,依同法第524條第2項規定,在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時,固指第二審法院而言,若本案已繫屬於第三審,則指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而言(同法第524條立法理由)。此項關於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程序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及第538條之4規定,準用於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程序。勞動事件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同有適用。本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本案,現繫屬於本院,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說明,自應由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