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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7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玉完邱瑞祥陳麗玲管靜怡游文科

聲請人
台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益財
訴訟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萊璉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即本院109年年度台上字第1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事件各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游 文 科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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