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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5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蔡孟珊藍雅清陳靜芬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瑨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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