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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6號

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陳靜芬藍雅清蔡孟珊

聲請人
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聲請人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亨國際網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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