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賴惠慈、王怡雯、王本源
- 法定代理人李順欽
- 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2號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士元加油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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