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中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中河 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振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