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王怡雯、賴惠慈
- 當事人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75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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