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鍾任賜(主筆)、邱瑞祥、陳麗玲、游文科、管靜怡
- 法定代理人周育暐
- 原告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法人、鼎盛海鮮樓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 鼎盛海鮮樓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周育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主筆)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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