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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游文科邱璿如

  • 當事人
    姜榮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均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收受送達日期、聲請再審日期詳見附表),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既經駁回,其併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亦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均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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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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