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即、MARKWINS BEAUTY BRANDS ASIA PACIFIC LIMITED、CHEN,CHEN HUA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77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MARKWINS BEAUTY BRANDS ASIA PACIFIC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CHEN,CHEN HUA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塞席爾商聖伯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號),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