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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77號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許秀芬邱璿如

聲請人
被上訴人
MARKWINS BEAUTY BRANDS ASIA PACIFIC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CHEN,CHEN HUA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塞席爾商聖伯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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