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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35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鄭純惠邱景芬管靜怡林麗玲李瑜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黃裕仁
上訴人
林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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