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王健壯、仇佩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聲 請 人 仇佩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孫天群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游 文 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嘉 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