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天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志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天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高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