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3號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魏大喨林麗玲林玉珮王怡雯胡宏文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天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高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胡 宏 文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