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5號
- 聲請人
- 陳立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震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44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震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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