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鍾任賜、陳麗玲、黃明發、管靜怡、邱瑞祥
- 法定代理人廖銘澤
- 原告見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見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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