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許秀芬、徐福晋
- 當事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典佑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聰仁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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