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文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蔡文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稜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