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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47號

請求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金吾陳靜芬高榮宏藍雅清蔡孟珊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 (原名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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